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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无效制度 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期:2025-04-27 08:48:17    浏览次数:11

  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的发展历程、专利复审无效工作的最新进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实施情况、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针对这些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来自政府部门、法院、科研院所和产业界等不同领域的代表有何看法?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共同探讨碰撞出了怎样的火花?

  4月22日,以“专利复审无效制度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2025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分论坛二在京举办,与会嘉宾围绕上述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出席论坛并致辞。

  胡文辉在致辞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实现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四十周年,也是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实施四十周年。回望过去四十年的发展,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从学习借鉴到制度创新,从适应国情到服务大局,成为专利制度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高效、专业、权威、稳定的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下一步,要持续完善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充分发挥专利审查向前激励创新、向后促进运用的关键作用,为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努力书写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篇章。

  与创新同向同行

  “专利复审无效工作始终坚持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审查为高水平创新保驾护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无效部)部长高胜华在论坛主旨演讲环节发言时表示。论坛主旨演讲环节以“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发展历程”为议题,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社长曾燕妮主持。

  四十年前,我国建立了以专利法为基础的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四十年来,随着专利法几经修改,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现代化复审无效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知识产权法治力量。

  在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中,取消了专利授权前的三个月异议期,增加了授权后的撤销程序,缩短了审查周期。这种务实的理念和追求,也延续到了此后的每一次修法之中。随着不断完善程序规则、明确审查标准、统一规则适用尺度,提升了专利授权确权程序的公信力,营造了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2000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撤销与无效统一为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同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无效决定均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理范围,进一步与世界接轨。随着制度修改完善,中国特色的复审无效制度优势持续凸显,不仅适应了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和高度赞赏。

  在专利法第三、四次修改中,专利复审无效制度更加全面,条款不断丰富。“可以说,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从创立之初到发展完善,始终与国家战略需求同向同行,不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审查支撑,加快建立前沿技术领域保护规则,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活水。”高胜华表示。

  在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近年来,专利复审无效工作进一步强化协同联动,更好地发挥了对创新创造活动的推动作用,助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以高水平源头保护支持大保护格局。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决制度完成了历史性转化。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多措并举,通过加强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的案件协调、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进专利复审无效多模态审理等方式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郭雯在论坛主旨演讲环节发言时表示。

  为发展保驾护航

  自专利法第一次修改对药品等给予专利保护后,我国不断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成立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委员会,全面启动了药品专利行政裁决工作。近年来,“药品专利相关问题解决机制”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论坛主题演讲环节和对话环节,多位与会嘉宾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主题演讲环节和对话环节分别由复审无效部副部长李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管育鹰主持。

  2021年6月1日,第四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十六条增设了“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解决机制”,标志着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正式确立。随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我国专利法自施行之初即确立了专利保护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行”机制,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断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说,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正是这一协作配合机制的完美体现。

  正如多位与会嘉宾所言,我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引入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具有重大意义。将药品专利纠纷的解决提前到仿制药上市审批过程中,不仅能够保障原研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的利益,还最大限度地推动了药品的可及性,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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