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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流媒体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路径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期:2025-10-22 09:43:47    浏览次数:214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仲春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流媒体已经成为全球内容分发的主导模式,海量音视频内容的即时传输与播放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信息消费方式之一。以视频编解码为核心的标准必要专利(SEP)技术在音视频制作与播放中发挥重要作用。

  继通信与汽车领域之后,流媒体正成为 SEP许可谈判的“第三战场”。近年来,相关 SEP权利人陆续在英国、美国、德国、巴西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诸多流媒体平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这些平台在视频服务中未经许可使用视频压缩编码标准相关技术。部分案件也出现平台反诉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情形。此类纠纷的密集爆发,不仅揭示了流媒体产业链具有一定的 SEP依赖性,也暴露出既有许可机制在新场景下的制度性困境。剖析流媒体专利许可现存问题

  流媒体的实施路径呈现“多层级、多主体”特征。视频的上传、压缩、转码、分发、解码等环节可能分别由硬件厂商、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开发者以及云端平台完成。以用户在平台上观看电影为例,视频内容在上传时可能经过转码,在传输过程中经由内容分发网络(CDN)分发,最终在终端设备上完成解码播放。每一环节都可能使用到标准必要专利,难以锁定单一的“实施人”。

  这种多元协作结构带来了两项法律难题:一是许可义务的归属问题。传统 SEP许可主要针对设备制造商,而在流媒体体系中,软件或云端的技术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实施。软件或云端平台方是否应直接承担或者说更适合承担许可义务,成为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之一。二是重复收费风险。当权利人分别在硬件层和平台层主张许可时,如何避免“层层收费”,保障权利用尽原则的有效适用,成为维护产业链稳定的关键。

  由于专利权人通常具有许可对象的自主选择权,其在终端厂商、操作系统提供者与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策略性选择,可能导致许可义务层级交叉乃至重复。此时,专利权用尽原则虽主要在“下游”发生效力,但仍可考虑在制度上限制权利人对同一专利的重复主张,防止通过层级拆分规避已实现的技术实施授权;同时,合同安排亦应遵循诚实信用与合理预期原则,避免以合同条款形式扩大专利控制的范围。当下,如何在权利人选择自由、被许可人合理预期与产业链稳定之间实现平衡,构成流媒体场景下 SEP许可的核心制度命题。

  当前,流媒体相关的编解码专利许可主要由 Access Advance、Via LA、Avanci Video等专利池提供,同时也有大量专利掌握在诺基亚、高通等独立权利人手中。不同专利池的覆盖范围、计费模式、费率结构差异显著,部分权利人选择在专利池之外进行单独谈判或提起诉讼。

  这种“多池并存+独立运营”的格局,导致被许可人的交易成本增加,并可能引发潜在的重复收费问题。流媒体平台需要分别向多个专利池及若干权利人缴纳许可费,而专利清单间可能存在重叠与交叉。更为复杂的是,若权利人同时在终端与平台层级收费,如何适用权利用尽原则、防止“一专多收”,以及其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原则)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亟待厘清的议题。

  与通信行业相对成熟的终端接受“一揽子”许可不同,流媒体许可的分散化格局削弱了谈判透明度与可预期性,也使平台方较难判断合理许可的边界。这一现象此前在其他行业的 SEP全球诉讼中已有显现:部分法院倾向于要求权利人说明许可范围及交叉重叠情况,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违背 FRAND原则的风险。

  流媒体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内容聚合、算法推荐与用户生态,其商业模式多以广告或订阅收入为导向,而非依赖底层技术性能。然而,在 SEP许可谈判中,权利人往往主张以平台营收或用户数量作为费率基数。这一做法看似简便,实质上却可能高估技术在整体价值链中的贡献。

  短视频平台的商业成功更多取决于版权内容供给能力、明星效应、内容创作者活跃度、算法精准度与运营模式有效性等,而视频编解码技术只是实现流畅播放的若干技术“基础设施”之一。若将许可费与平台营收直接挂钩,会过度放大视频编解码技术 SEP在价值链中的贡献份额,偏离 FRAND原则中“合理”的核心要求。

  与此同时,司法与仲裁机构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建立可验证的价值分摊机制。当前常见的计算路径包括:自上而下法,即先确定整体技术标准的合理许可总额,再根据专利占比分配;自下而上法,即以单项专利的技术贡献和替代性为基础,逐步累加;混合价值法,即结合市场可比协议、用户规模及专利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然而,在流媒体场景中,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场样本与可比协议,上述方法的适用性均受到限制。特别是在平台跨国运营、服务模式多样化的背景下,单一费率模型往往难以兼顾公平与可执行性。

  破解流媒体专利许可难题

  笔者认为,化解流媒体 SEP许可的结构性难题,亟需在制度设计上实现3个方面的平衡:

  首先是规范许可对象选择,完善实施认定标准。在多层级实施结构下,确定被许可主体已成为 SEP规则下的难题之一。实践中,权利人往往根据自身商业策略选择许可对象,而非依据统一标准确定“实施人”。现行法虽赋予专利权人许可自主权,但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这种自由实质上也受到 FRAND原则与市场秩序维护的适度约束。立法与司法可考虑引入“许可对象合理选择”规则,即在多主体均可能构成实施人的情形下,要求权利人遵循FRAND原则,优先在最能控制实施行为的一方实现许可,以避免对下游主体形成重复负担,从而在权利人自由与产业链稳定之间确立制度性边界。

  其次是完善专利池治理机制,防止重复收费。专利池在技术许可方面具有高效率的优势,但同时也应推动专利池间的信息透明与交叉核对,考虑建立独立的“许可重叠评估”机制。可以引导专利池披露专利清单更新周期与交叉范围,以提高市场预期的确定性。通过机制设计,可以在不削弱专利池集体许可功能的前提下,防止市场出现“收费叠加”的结构性风险,从而提升流媒体产业的可预期性与制度公信力。

  最后是优化费率评估方法,实现价值合理分摊。流媒体 SEP许可中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如何评估视频编解码技术在平台整体收益中的合理价值份额。由于流媒体的商业模式高度依赖内容与用户生态,单纯以平台营收或用户规模为基准的费率模型,往往会高估专利技术的贡献。在缺乏成熟市场基准的情形下,可以引入“价值链贡献”分析思路,即从技术、内容与用户等多维度综合评估专利对平台收益的边际贡献。司法机构可结合经济学模型与产业实证数据,对“合理费率区间”进行判定,从而兼顾专利激励与市场公平。

  流媒体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自内容,但其运行又离不开诸多底层技术的支撑。如何在技术合理回报与内容创新之间取得平衡,是未来SEP制度的关键挑战。对于权利人而言,合理界定许可对象、透明披露专利覆盖,有助于降低诉讼不确定性;对平台而言,积极参与专利池谈判与行业自律机制,则有助于形成健康的许可生态。

  流媒体场景中的 SEP许可问题,不仅是技术与法律的交汇,更是产业结构重构的缩影。FRAND原则的核心并非抽象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而是动态平衡的制度智慧,只有在理解产业逻辑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规则的可持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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