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民营经济总量占比实现“三分天下有其二”,上缴税金占比超过七成,在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促和谐等方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国家和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大力减税降费,完善公共服务等为重点,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推动政策落地,充分发挥政策效力,省民营办组织各有关部门梳理汇总相关政策措施,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编制了《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供广大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查阅使用。
希望我省广大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充分认识政策中蕴含的效益和机会,主动学习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推动我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奠定坚实基础。
一 、税收优惠
(一)目录
1、企业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行增值税抵扣
2、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等优惠
3、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
4、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
5、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6、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7、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免征增值税
8、企业所购进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行增值税抵扣
9、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4、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5、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减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16、节能减排等专用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17、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
1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2、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2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所得税优惠
24、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5、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26、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27、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行优惠政策
2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加计扣除
29、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30、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
3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2、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4、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的政策
35、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36、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37、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二)内容
1、企业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行增值税抵扣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办理程序:凭购进设备凭证及相关文书到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1
2、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等优惠
政策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70%、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
3、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
政策内容:生产销售符合国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
4、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办理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然后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
办理部门:科技部门、国税部门
咨询电话:0311-85814701,0311-88625282
5、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可享受3年内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
6、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享受。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
7、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
8、企业所购进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行增值税抵扣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自行享受上述政策规定,进项抵扣凭证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并在企业留存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1
9、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1、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4、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办理程序: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15、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减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办理部门:省、市发展改革委和企业所在地市、县税务部门,国税办理部门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00509、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16、节能减排等专用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政策内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17、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省、市、县税务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1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2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2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22、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税局 河北省地税局《关于我省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起征点、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扣减额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6〕64号)。
办理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2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24、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办理程序:企业境内技术转让需经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需经商务部门认定,之后到税务部门办理。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办理部门:科技部门、商务部门、税务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581470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25、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办理部门:省科技厅、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5879145、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26、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政策内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对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外购软件享受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的,税会处理一致的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税会处理不一致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对于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27、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行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7800805、87800826、88626607、88628209
2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29、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607
30、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
政策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宗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3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88628209
32、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办理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3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办理程序: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6922
34、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的政策
政策内容:(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该政策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办理程序: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6927、88626552
35、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政策内容:将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750px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市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320
36、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政策内容: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
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市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320
37、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政策内容: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
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各级国税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