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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二、专项资金扶持
作者: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日期:2016-10-24 10:31:15    浏览次数:3601


二、专项资金扶持


      目 录

 (一) 国家专项资金

1、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3、国家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
4、国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5、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科技重大专项
6、对开发利用煤层气企业给予补贴
7、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8、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9、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10、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1、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12、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资金


(二) 省级专项资金
1、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3、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4、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5、省级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6、省节能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7、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8、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9、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
1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11、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12、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13、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补助资金
1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返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5、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实施政府补贴


      内 容


1、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工信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 工信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办理程序: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申请“两创”城市示范的省,由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国家五部委提出申请(各省只限推荐1个城市),并按照中央申报指南,组织推荐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根据答辩结果确定列入“两创”示范城市。
办理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工商管理局
咨询电话:0311-66651231、87800469、88636631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支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
办理程序:项目需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提交网上申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直管县企业项目,需向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各市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汇总,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项目单位。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
办理部门:各级商务、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909631、86771521

3、国家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用于支持建设高新技术的研发中心,包括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设国家先进的TFT、LCD和PDP面板和模块的生产线,支持平板显示关键材料,包括O/PLED、LED等显示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8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申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035

4、国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6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申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503

5、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科技重大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研发,突破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相关领域技术水平。
政策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以下简称“核高基重大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十六个科技重大专项之一。科技部是核高基重大专项的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核高基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是实施核高基重大专项的责任主体。
办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高基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支持重点和方向下发《关于“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XX年课题申报的通知》(含《“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专项XX年课题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转发。对照指南,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编制并提交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课题申报信息简表》等材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800805  87800468

6、对开发利用煤层气企业给予补贴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对开发利用煤层气的开采企业按0.3元/立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
办理程序:地方企业(含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所在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
中央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4月底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所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财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6771568

7、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事后奖励的方式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进行支持和奖励。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企业或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应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向所在市(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申报材料,市(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800251、86771568

8、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科技重大专项,用于支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
政策依据:《关于组织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重大专项2013年度课题申报的通知》(工信专项三函〔2012〕18号)。
办理程序:课题申报单位需编制并提交《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纸件)及其电子文件(*.KAS),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统一汇总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合格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800469

9、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政策内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
政策依据: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办理程序:每年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专项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在线打印项目申请书,由省科技厅等推荐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至国家科技部。
办理部门:省科技厅等
咨询电话:0311-85891860

10、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111号)。
办理程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省财政厅、发改委组织申报。
办理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1-86771518、88600035


11、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向入社社员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实施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开展产品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改善合作组织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政策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办理程序:省级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额度,按照因素法将资金下达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由设区市或县级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56号),组织项目申报,确定补助对象,兑付补助资金。
办理部门: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6771528


12、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 工信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办理程序: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申请“两创”城市示范的省,由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国家五部委提出申请(各省只限推荐1个城市),并按照中央申报指南,组织推荐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根据答辩结果确定列入“两创”示范城市。
办理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工商管理局

咨询电话:0311-86771561、87800469、88636631


(二)省级专项资金
1、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两个方面,一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票据贴现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
政策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5〕102号)。
办理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或推荐,确定具体支持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项目支持额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903836、86771598

 

2、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政策内容:我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政策依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通知(冀办字〔2014〕38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1号)。
办理程序: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印发组织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设区市、直管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5802358、86771149

 

3、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我省设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以支持我省年度“千项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为主,重点向“十百千”工程、“三个一百”工程、龙头带动计划以及对标示范企业倾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装备制造、冶金、化工、建材、轻工、食品、纺织、电子信息、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进行创新能力提高、两化深度融合、重点企业壮大、产业聚集升级、产品结构优化、节能减排增效、安全生产提升等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延伸完善产业链。
(二)支持为工业行业、领域或区域提供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和质量认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制造业物流、信息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重点向省级(含)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倾斜。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122号)。
办理程序: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年度支持重点,综合考虑前两年度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完成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等因素,采用因素分析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向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908712、86771598

 

4、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政策内容:我省设立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一)文化产业特色县,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二)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建设或改造。(三)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相关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四)重点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五)影视广播剧、文学艺术、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等重大文化产品及精品生产。(六)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工艺品创意设计、演艺剧目创作生产、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八)文化品牌创新。(九)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及媒体融合发展。(十)省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筹资金或贷款落实,且已开工建设(研发运营)或已做好前期准备的项目。(四)申报项目为非财政投资项目,且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4〕146号)
办理程序:各市(含省直管县)、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逐级审核:县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到上一级宣传、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下辖县(市、区)项目和市本级项目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申报项目的资料收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办理部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4017、86771159


5、省级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专项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162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发改委(局)提交申报材料,市、扩权县发改委(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负责,并函送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00507、86771568


6、省节能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设立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政策依据:《河北省省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发改环资〔2008〕793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发改委(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发改委(局)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进行项目审查和综合平衡,拟定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项目名单,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县发改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00507、86771568

7、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绩效、加强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军民两用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项目。(二)军民结合园区(基地)项目。与国家军工集团、军工院校合作开发建设的以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为主的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三)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民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民用新兴领域的高技术项目。(四)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军民通用技术研发的产学研用基地、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军民结合项目。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91号)。
办理程序:专项资金分为省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省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省级补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省国防科工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国防科工局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对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时上报省国防科工局备案。对拟扶持项目,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办理部门: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
咨询电话:0311-88623657、86771536

8、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重点应用示范、高成长性企业培育、重大龙头项目引进、产业创新发展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
政策依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287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高技〔2015〕443号)。
办理程序:企业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查、评估,择优给予支持。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8600034/35、86771568

9、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 
政策内容:省级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设立境内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对2015-2017年度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5〕32号)。
办理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在企业挂牌上市后,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提交申报材料;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后,向省财政厅提交支付申请。
办理部门: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
咨询电话:0311-87806683、86773207

1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伍士兵、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由当地科技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21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社〔2013〕127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
办理部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州、辛集)
咨询电话:0311-88616736

11、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安排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政策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5〕102号)。
办理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以向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或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省属单位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5373

12、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支持,其中: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保费全额支持;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出口企业保费支持比例60%,单个企业上限200万元;其他出口企业保费支持比例50%,单个企业上限150万元。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外贸稳增长攻坚战的十条措施》(冀政办法〔2015〕28号)。
办理程序:按照省政府简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要求,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直接拨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承保单位,承保单位按照企业投保信息及保费支持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投保企业或直接冲抵企业应缴纳保费。
办理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9631、86771521

13、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省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通过国际标准认证与评估,对通过CMM或CMMI2-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冀政〔2008〕4号)。
办理流程:省财政预算批复后,即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发申请补助资金通知。由企业申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无误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800826

1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返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策内容: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可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申请返退专项基金。
政策依据:《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字〔2008〕22号)。
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进行抹灰前,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2、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15日内,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检查验收;3、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专项基金返退申请;4、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办理部门:省、市、县墙改办
咨询电话:0311-87832248

15、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实施政府补贴 
政策内容:设立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按项目核心技术投资的30%,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实施政府补贴。
政策依据:《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大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意见》(冀经贸电力〔2002〕342号)、《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04〕72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101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同级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对省直和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导向计划,待项目竣工验收检测后,下达省补贴的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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