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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四、商事制度改革
作者: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日期:2016-10-24 11:06:21    浏览次数:2709

四 、商事制度改革
(一)目录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3、“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

(二)内容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政策内容: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办理程序:企业依法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咨询电话:0311-88635699

2、“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政策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在企业登记申请文书中增加统计登记信息采集表,由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自行填报(设立登记时已经填报,无变化的不需要重复填报)。工商部门“一窗受理、一口核准”,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将企业有关信息通过河北省法人库应用信息共享平台传输给统计部门。统计部门根据工商部门传输的企业新增、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结合统计部门现场调查结果和统计单位划分标准,适时维护更新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全省统计“四上”联网直报单位库,并向工商部门回传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和统计“四上”联网直报单位库相关信息。
按照“简化优化、便民高效”的原则,通过“一口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依次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备案,持公章刻制证明到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改为企业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直接持营业执照到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无需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核准。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关于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知》(冀工商〔2016〕45号)、《关于将统计登记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知》(冀统普字〔2016〕32号)。
办理程序:企业依法向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咨询电话:0311-88635699

3、“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 
政策内容: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99号)。
办理程序:企业依法向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咨询电话:0311-8863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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