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育鹰
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走过40年。近年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中,我国的排名逐年攀升,到2024年已处于第11位,是2010年来全球创新力上升最快的经济体之一。我们身边具有高技术含量和产业价值及良好社会效果的专利成果更是随处可见。可以说,“专利”在我国从一个陌生的词汇,到成为无声无息地改变人们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创新技术“代言人”,只经过了短短40年的时间。这40年专利制度的成效,也与我国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总量的提升互为印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方面,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热情,对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和转化、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法治保障作用。
40年来,我国专利法先后历经4次修改,2008年和2020年的两次修改正好分别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同频共振。尤其在第四次修法进程中,立法者、学界、产业界深入参与了研究讨论,修改结果充分体现了适应我国现阶段发展需求的强化保护、激励创新、促进运用、公平诚信等原则。比如,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发挥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行政执法方面的作用、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都是多年来各界对加强保护、提高质量、鼓励创新呼声的回应;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严重的侵权行为予以严惩和制裁,同时还增加了减轻权利人维权难度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定举证妨碍制度,对创新者的保护更加有力和便捷;增加了因药品上市行政审批延迟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并建立专利链接制度,以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有效保障原研药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仿制药制造者的专利侵权风险,适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和国际形势的需要。此外,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还增加了开放许可制度,对职务发明奖励方式做出引导。这些专利法的新增规定,昭示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决心和态度,有利于化解多年来困扰权利人和执法者的难题,有助于解决科技创新和产业应用面临的诸多新问题、新矛盾。当然,强化保护的政策并不能解读为专利权的行使不受约束,专利法同时增加了申请和行使专利权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垄断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的不断完善,将对科技成果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现行专利法经40年打磨,在立法上已趋于完备。不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笔者认为,现阶段,专利法新增的一些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明确细化的规则。比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及标准尚需取得进一步共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的具体方案还有待明确,以及物联网和跨境交易情境下间接侵权和多主体实施侵权的相关责任需明确判定标准等。尤其是即将来临的6G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涉及诸多复杂因素,需要产业界、专利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议定相对明晰的规则,合理合法地维系各相关方的利益平衡。
对于专利制度,我们必须看到并重视其推动国内高技术含量创新成果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的作用。专利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其对专有权的保护不违背法治的基本原则,符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为此,在强化保护的同时,也要谨防鼓励技术创新和竞争的法律被恶意利用为打压竞争者、变相垄断和封锁技术的工具。(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